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什么?
2025-06-03

自动驾驶的全球竞争,已经形成了中美两极格局,车百智库调研报告《关于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的思考》指出,想要在这场竞争中脱颖而出,构建完备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与强化系统级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,成为推动我国自动驾驶产业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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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健全法规监管制度:筑牢自动驾驶产业发展根基


(1)构建“动态演进”的监管配套政策


自动驾驶的全球竞争,已经形成了中美两极格局。其中美国在基础研究及部分核心技术领域存在先发优势,而我国具备超大规模市场优势。未来中国仍需构建与发展需求匹配的监管政策,以推动超大规模市场,向敢于采用创新、愿意为创新付费的“领先市场”演进,推动中国自动驾驶产业在应用实践中构建全球竞争力。


(2)地方政府先行先试,探索监管创新路径


自动驾驶监管体系整体处于起步阶段,国家层面,《道交法》修订尚未完成,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处于部委验收阶段,尚未进入上路测试环节。多地政府已在立法、政策方面开展先行先试,截至2025年3月,已有11个省市单位出台了自动驾驶相关地方性法规,并在异地互认、管理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创新。例如北京针对京津冀、广州针对粤港澳大湾区,设置了关于异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结果互认的内容;合肥、广州为减轻政府工作人员对创新风险、责任的顾虑,规定对于在测试示范应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符合条件的失误,可不做负面评价或减责免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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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来源:第一届自动驾驶产业发展论坛嘉宾演讲PPT


(3)破解“三个缺失”问题


目前自动驾驶法律方面存在“三个缺失”问题。一是在法律层级方面缺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法》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的“上路权”条件,要求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,而高级别自动驾驶车辆处于验证阶段没有整车合格证。单独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立法难度较高,建议针对机动车辆立法,在车辆定义、研发、测试、应用、事故责任中,涵盖自动驾驶相关内容。


二是在行政法规层级缺失机动车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条例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的行政法规缺失,但缺陷产品召回法规已经完备。建议现行的行政法规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》,将机动车纳入调整范围。


三是在制定速度较快的行政规章层级上缺失《汽车自动驾驶适用规则》。相关国标目前只适用于汽车的生产行为,约束不了机动车的使用行为。必须回到法律上来,用法令来规范生产者、销售者和使用者的行为。


(4)突破地方监管政策瓶颈


以无人配送路权问题为例,一条新路线的审批需经街道-区-市三级(6个部门11个审批节点),平均审批周期为47天。未来可探索市长挂帅专班、路网审批负面清单、不同部门一码通办等模式提高审批效率。在支线分级放宽要求,完善封闭测试和标准化,以技术语言取代管理挑战,降低审批难度。


02
完善系统级能力与基础设施:夯实自动驾驶发展支柱


(1)车企、供应商构建系统级安全体系


不仅要在算法上持续突破端到端可解释性等挑战,也要在系统层面、企业层面构建安全能力。例如广汽打造包含全链路的安全研发体系、全域安全技术和全时安全保障的星灵安全守护体系;华为通过更聪明的大脑、知行合一体系保障安全;东风岚图致力于从全时速、全方向、全目标、全天候和全过程五大维度构建新的安全体系。


(2)运营商应加速构建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


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,行业对于通信在内的基础设施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挑战,只有“广覆盖、低时延、高可靠、场景化、低成本”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,才能满足智能网联汽车在不同场景下对信息交互、数据存储和应用响应的相关需求。运营商正在积极构建包括算力、数据、行业模型、安全体系在内的基础设施,以满足行业新场景需求。例如联通智网科技正在积极探索多种网络协同、多级算力融通、多源数据融合、多种应用共荣。


欲了解更多,请关注车百智库调研报告《关于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的思考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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